福建省第十六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获得者 潘运华 教授

成果名称:

《越权代表行为效力规范释论》

成果简介: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制方式存在意定限制与法定限制两种,在不同的代表权限制方式下越权行为的代表权外观表征并不相同,相对人的善意评判标准应随之有别。在代表权意定限制下,相对人只需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则为已足,相对人对不知道越权代表无重大过失的即为善意。在代表权法定限制下,相对人除了尽到审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这一最低义务之外,还应合理审查作为法定代表人授权来源的法人机关决议,相对人对不知道越权代表需无轻过失才为善意。相对人的善意是推定的,法人可以提出证据推翻这种善意。在相对人善意的情形下,法人对代表权外观总是具有可归责性,应向相对人承担表见代表责任。相对人有权放弃向法人主张表见代表责任,而选择向明知越权代表的法定代表人主张债务履行责任,或者向因过失而不知越权代表的法定代表人主张消极信赖损害赔偿。在相对人恶意的情形下,越权代表行为效力待定,法人追认的则为有效,由法人向相对人承担债务履行责任;法人未追认的则为无效,此时根据过失相抵规则,相对人因过失而不知越权代表的,既可以选择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范向有过错的越权代表人主张相应责任,也可以选择基于缔约过失或者侵权向有过错的法人主张相应责任。相对人明知越权代表的,越权代表人和法人原则上都无须向相对人承担责任。法人或者越权代表人向相对人承担责任之后,彼此之间根据过失相抵规则各自分担相应责任,最终分担的责任大小与各自的过错程度成正比。

个人简介:潘运华,湖北公安人,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旗山学者。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荣获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优秀毕业生;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福建省第十六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福建省“向上向善育人工程”奖教金;福州大学“青年五四奖章”;福州大学“杰出青年教师励志奖”。主要研究方向:民法总论、债权法、物权法。截至目前,已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项目和福建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各1项,出版专著1部。累计在《现代法学》《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政治与法律》《法学论坛》《法学杂志》《南大法学》《私法研究》《北方法学》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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